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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23455永利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2/4/26 16: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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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430391        证券简称:yl23455永利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yl23455永利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2329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例示:

yl23455永利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yl23455永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yl23455永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以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其他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下列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七条 上述由股东大会实施的审批权限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是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对外担保决议后,公司董事长或其他授权代表可对外签订担保合同。

第八条 除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必须严格依照上述权限审议对外担保事项,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授权公司其他无权部门或个人审批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有关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

请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被提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将对外担保申请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对外担保前,财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担保单位主体的资格,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状况,申请担保单位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归属等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按季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报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十九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yl23455永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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